同性恋婚姻能否合法化——法律与道德的交织与冲突

何玉娟

何玉娟

咱们现在对于同性恋的看法是接受了西方基督教的道德观点,不是咱们自己的传统认识。清代嘉庆、道光年间的一部小说《品花宝鉴》就是以同性恋为主题的,作者在书的末尾给了主人翁梅子玉和杜琴言(后改名任琴仙)一个圆满的结局,并作了这样的评价“子玉同了琴仙回家,正是内有韵妻,外有俊友,名成身立,清贵高华,好不有兴”,也就是说在作者看来家里有温柔端庄的妻子,外边有漂亮可爱的男朋友,那是再美满不过的了。这才是咱们对于同性恋问题的一贯立场,咱们应当摒弃西方人对于这个问题的错误认识,回到咱们自己的正确轨道上去。

对于同性婚姻问题,咱们现行法律上存在悖论的。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按照这条法律规定,中国和外国的同性公民假如在同性婚姻已经合法的国家或者法域缔结婚姻后,咱们是承认他们婚姻有效的。而且,我们在婚姻效力问题方面,法律上是以属地原则为主的,就是说在婚姻缔结地合法登记的婚姻,咱们都是承认其有效的,并没有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但是,咱们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都是为异性婚姻设计的,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必须是男女双方。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法律悖论或者叫冲突,就是咱们在法律上实际是承认,至少是不排除同性婚姻的有效性,但是同性婚姻却又不能在咱们这里合法登记。这是咱们面临的法律困境,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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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褒是贬,社会大众的反应自然是相当激烈的,有赞美祝福的声音,也有反对批判的谩骂。同性恋本就是敏感的话题,而同性恋结婚则更刺激了大众的神经,引起我们对是否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困惑与思考。 在中国,同性恋婚姻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绝大多数人会有相当多的理由来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首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同性恋者无法繁衍后代,违背了传统观念上的婚姻的意义,也违背的自然规律。其次,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加剧同性恋者与其反对者的矛盾和对立,有可能造成社会动乱。最后,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对传统伦理道德造成极大的冲击,乃至颠覆社会大众的固有价值观,产生社会普遍的信仰危机。 然而,若我们仔细推敲这些理由,我们会发现:大部分反对声音的出发点在于延续已久的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本身。这涉及到法律的独立性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问题。从权利层面上看,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平等权,而且这种平等权具有一般性,这就意味着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同等的保障。显然,同性恋者在公民群体中占极小的比例,但也应享有与多数人同等的权利,以免产生“民主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这种民主与宪政冲突的情况。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层面上看,婚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同性恋者双方为平等主体,其之间的关系也应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民法是私法,目的是保障私权,因此理论上来说同性恋者的私权也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从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上来说,法律承认同性恋婚姻是否有违公序良俗是社会舆论的焦点,一定意义上反映法律的道德化倾向。笔者认为,同性恋婚姻更多地触及的是社会大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公众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因此对同性恋乃至其婚姻的合法化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但理性地说,同性恋婚姻作为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一部分并没有损害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禁止同性恋结婚是否属于善良风俗也有待考证,若认为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有违公序良俗,未免过于主观和牵强。 暂且不论同性恋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保持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必要的。道德与法律同属社会规范,对填补法律的漏洞、调剂社会关系有一定的作用,但道德与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有对立和冲突,这时法律不应过多地受社会道德的影响,偏离其基本原则,包括对平等人权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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