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的老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只需将产权登记为双方名字就可以了。
上述规定仅规定了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用“不规定”的方式规定了其他情形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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