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的问题请帮忙解答

菲菲的老豆

菲菲的老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只需将产权登记为双方名字就可以了。

上述规定仅规定了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用“不规定”的方式规定了其他情形的处理规则。

上一篇:大陆台湾结婚怎样办理

下一篇:请教婚姻法方面的问题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