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婷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的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该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并且此规定只是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配偶一方协助赡养人的义务就自动解除。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条文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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