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情形是否属于非法同居?(情况特殊)

Sunny

Sunny

非法同居?这是上个世纪的词语了,现在随便样,如不如提问朋友说的那么纯洁,都无所谓了,根本没有这个说法了。

在最新的婚姻法中,也没有重姻罪了。这些过时的问题,建议多学学新的法律知识,就不会提这种无知的问题了。

夜袭寡妇村。

夜袭寡妇村。

根据你的描述,你是在担心女方是否构成重婚吧,这种情况下的同居必须是公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必须是公然,否则应该构不上你所说的非法。

鱼特别舒服

鱼特别舒服

...

现在同居都不说是非法同居了

只说成是未婚同居

同居现在法律根本不管

出什么事也没保障

不过有很多婚姻法的学者在力图对现状做出改变

希望国家出台一些法律来解决同居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问题

但即便如此

同居本身这件事

法律依然不会管

萌熊熊

萌熊熊

应该不算,现在与人合租房屋应该是很正常的事,上述情况与合租没什么区别,况且是分居情况下

Aaronืฎ

Aaronืฎ

现在没有非法同居这么一说了

和谁同居怎么同居是个人的事

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

To红

To红

不是的,只是住在一个屋檐下,都没有 发生性行为就不能归如非法同居这一类

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在广义上泛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狭义上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
第1条、
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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