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的制度构成

徐阳

徐阳


1、适用的情形,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适用的情形:(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杨桂玲

杨桂玲


1、针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国法律规定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主流观点认为唯有夫妻离婚时,方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以及《物权法》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可以以“共有基础丧失”和“有重大理由“两种情况,对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以上法律基础为我国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婚内财产分割在法律上寻找到了依据。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在适用和理解该条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a、本条规定其实是依据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条件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关于何谓重大理由,法律没有规定,根据相关论文和著作,一般认为可能是指医疗、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等原因。本条规定中也用了“等”的表述,涵盖范围比较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进一步列举。当然此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立法时也有颇大争议,因此,相信实践也会比较谨慎。

b、该条款仅仅适用于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之间,即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及之后分割,但同居者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受此限制。因为根据已有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大而言之,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共同共有财产。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就没有形成家庭关系,原则上相互之间的财产至多构成按份共有,如无其他证据或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时或者有其他重大理由时,才可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c、法律明确规定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不等于说双方请求则可。首先,双方请求在立案中不会出现,一般来说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其次,双方共同请求,实际上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如果双方确实协商一致,就不必通过诉讼途径,法律也已经明确给与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财产的权利,即夫妻财产约定,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有,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个人所有、为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范畴,而属于赠与,而赠与方式,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过户或公证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存有疑问的是,是否夫妻可否为规避此规定,而约定,以一方所有房产为共有,其中原所有人只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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