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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精神损失费: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无以上情况的话,法院不会支持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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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骆
以下仅供参考,希望你整理一下,早交论文。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我国社会出现了结构性的调整,社会分层加剧,涌现出大量的社会弱者,“弱势群体”这一语词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如果对他们的权利不进行有效的保护,将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弱势群体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从社会视角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社会群体;
二是从经济视角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内在和外在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社会群体;
三是从政治和法律视角出发,认为弱势群体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
四是综合各方观点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弱势群体主要由城乡贫困人口、下岗人员、失业者、农民工、失地农民、退休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以及消费者等组成。
弱势群体具有一些综合特征:
(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低层。
(2)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
(3)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消费娱乐,并有失学等后果。
(4)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
(5)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
(6)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久。[2]
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基础
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
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3]人权追求人作为人的尊严及人与人之间的抽象的平等。因此人权理念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基础。社会弱势群体有基于人权过体面生活和
被平等对待的权利。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以人权理念为价值指引,通过法律权利的方式将人权的理想落实为法律上的存在。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了权利方式的保护。法律权利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确认及特别保护是人权思想的一种表达,因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社会弱势群体本身应当拥有的。法律权利以人权为前提,并以人权作为批判的尺度,使权利本身具有了正当性。
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作为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经历了一个由单纯追求形式平等到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统合的转变。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社会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歧视。但是在形式平等思想指引下的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暴露出以下弊端:
首先,社会弱势群体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自由权,而这些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权利的抽象赋予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实际上都享有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和范围内使用这些自由和权利。
其次,形式平等在现实的差别面前往往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形式平等在权利赋予上超越了个体在自身特性方面的差别,追求抽象的平等。这种平等只要求法律制度适用于每一个人,但每个人在权利的实现程度上显然是不同的。自由权利的规定只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而不涉及最终的结果,其结果是往往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
最后,形式平等以绝对的自由为价值理念,排除国家干预,使弱势群体处于无保护的状态。以绝对自由为价值理念的形式权利平等能使强者获得巨大的实际利益,而对于弱者却毫无意义。而国家只能对此持消极的态度,不能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形式平等的实践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强者与弱者之间尖锐的冲突。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的实质平等理论。所谓“实质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4]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
一是限制经济自由,
二是保障社会权。也即一方面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保障社会弱者的机会。与政治权利不同,社会权利的实际享有依赖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实力,要求国家积极介入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国家在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益时,不仅负有消极的不干涉的义务,而且还负有积极的促进其真正实现的义务。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基本地位的确定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赋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智力迟钝者及少数民族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使得国家负有特定的义务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享受各种权利的机会,甚至直接提供某些基本需要,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走出困境,摆脱弱势地位。 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别保护的价值取向是以“不平等”求得正义。立法上并不禁止对公民权利的差别性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特别保护,实为正义的应有之意。因而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护追求的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举的完整的平等。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举的平等的理念之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靠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因此,完善并贯彻相关制度体系是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核心环节。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多年来,我国制定的有关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已达1000多件。但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来说,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离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老百姓在许多情况下很难体会到法律对弱势群体实际保护的精神。而且,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以及腐败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护。从立法角度看,其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程序性规定的缺失;
三是对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不明确。
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需要制度的完善和贯彻落实。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的重点:
第
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
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发挥。因此,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建立一个覆盖城市和农村,囊括国企、私企、三资企业,最终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二)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三)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可以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尽快确立涵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
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为此,我国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应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的创设等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
三,继续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的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的立法。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甚至应当在条件成熟之际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
总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除了上述的三点外,还涉及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工作。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齐头并进,建立健全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才能真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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