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贯彻实施婚姻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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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军人离婚 时 财产分割 同普通人一样,都划分为两部分,即个人财产和 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才会参与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 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 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的是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 住房补贴 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特有财产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如果是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次性财产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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