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雨
我家条件在几年前算是好的,结婚后丈夫开了个铝锭厂,效益一直挺好的。后来厂子出事让公安局查了,就慢慢走下坡路了。厂子欠了债,他往外一跑什么都不管,债主、工人天天上家里来要钱,值钱的东西也叫人搬得差不多了。我整天以泪洗面,俩孩子有时候也劝我跟他离婚。我一个人应付不了那些债主,就跟他们说厂子跟我没关系,是他一个人的。可人家说,问过法院了,这厂子算我们夫妻俩的。
我想问问,现在我能不能和他离婚?我是不是跟他离了婚,厂子的事就跟我没关系了?·解答·
你的问题其实不单是能不能离婚的问题,它还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问题,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最终影响着你离婚的原因及你离婚后可否分得财产。
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即离婚也是自由的,但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婚是徒劳的。从你提到的婚后建厂信息来看,这个企业虽然是以你丈夫名义成立,但实际是你们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如果你要离婚,那么必然要先将厂子的问题解决了,并不是你离婚就可以和企业的债务脱离关系。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便离婚,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从你的讲述中我无法准确判断这个企业的责任形式,但从企业的现状来看,应该是你二人都想放弃经营这个厂子。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款的情况,针对双方都不愿经营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应当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按照夫妻之间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分配的方法进行分割,并按照有关法律进行企业注销手续。
宝山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