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雪娟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双方 结婚登记 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 结婚 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 同居 住的,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2、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 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 婚前财产 ,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 债务 ,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 共同财产 偿还的,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 分家析产 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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