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
法律主观:
1.如果 一方不同意离婚 ,另一方可以直接 向法院起诉 ,要求 法院判决离婚 。
2.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 户籍所在地 法院管辖。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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