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钱多多

钱多多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表明,恪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也是民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民法典还在许多具体条款中体现公序良俗的要求。比如,针对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重要原则。这也有力说明,用公序良俗对意思自治加以适当约束,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一、相关法律依据:


1、第8条规定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存在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两项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是首要要求,但法律总是滞后的,因而辅之以公序良俗,以实现民事主体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2、第10条是关于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规定,即民法法源,指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本条中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即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


3、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条件:
(1)法律没有规定。


(2)该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当事人主张存在某种习惯时,应首先负担证明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弹性较大,在具体案件中应审慎适用,避免过度克减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5、民法学说一般采用类型化方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


(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


(6)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


(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6.最高法院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升始实施的《关于深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并就应当运用的情形及案件类型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第四项将“公序良俗”明确纳入其中,即“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7.第1009条是关于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定。依据本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界限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若一项技 术尚未成熟就适用于人体,会对人的生命身体带来极大的风险。故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以不损害人体健康为限。


(2)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技术发展若超越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有可能形成对人类的威胁甚至灾难。很多国家对克隆人技术的禁止、对基因编辑的严格限制规定,也均是基于对伦理道德和人类安全的考虑。


8.第1012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该规定有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


(1)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姓名权,而是享有名称权。


(2) 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


(3) 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权。不因民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别或受到不同保护。另需注意,自然人在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9.第1015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自然人姓氏的选择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本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的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权利,主要限于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其他姓氏的权利,主要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时,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权利。当然,关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可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0.第1026条是关于新闻报道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其中第4项是新闻报道的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行为人合理核实义务的高低与公序良俗呈负相关关系,即若信息内容与公序良俗密切相关,则核实义务就低一-些;若不相关或不甚相关,则核实义务就相对高一些。


1
1.第1043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内容,属倡导性规定。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该倡导性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性的体现,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家庭应当是最不希望等价交换、最充满人类亲情的地方,需要体现保障与福利属性,体现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1
2.第1251条是关于饲养动物行为规范的规定。宠物饲养行为愈发普遍,但饲养动物不单单是自己的事情,还会与他人、小区、环境等发生关系。为此,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目的即在于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社会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需注意,本条确立的义务,不仅对动物饲养人适用,对动物管理人也适用。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3、内容的时限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王玲花

王玲花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表明,恪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也是民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民法典还在许多具体条款中体现公序良俗的要求。比如,针对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重要原则。这也有力说明,用公序良俗对意思自治加以适当约束,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1.第8条规定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存在遵守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两项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是首要要求,但法律总是滞后的,因而辅之以公序良俗,以实现民事主体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2:第10条是关于处理民事纠纷依据的规定,即民法法源,指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权威理由。本条中的“法律”应作广义理解,即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适用习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把握三个条件:
(1)法律没有规定。
(2)该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当事人主张存在某种习惯时,应首先负担证明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弹性较大,在具体案件中应审慎适用,避免过度克减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法学说一般采用类型化方式,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


(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


(6)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


(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4.最高法院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升始实施的《关于深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并就应当运用的情形及案件类型作了规定,其中第四条(应当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第四项将“公序良俗”明确纳入其中,即“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5.第1009条是关于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定。依据本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界限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若一项技 术尚未成熟就适用于人体,会对人的生命身体带来极大的风险。故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以不损害人体健康为限。


(2)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技术发展若超越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有可能形成对人类的威胁甚至灾难。很多国家对克隆人技术的禁止、对基因编辑的严格限制规定,也均是基于对伦理道德和人类安全的考虑。


6.第1012条是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该规定有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


(1)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姓名权,而是享有名称权。


(2) 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包括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


(3) 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权。不因民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别或受到不同保护。另需注意,自然人在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第1015条是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的规定。自然人姓氏的选择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本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的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权利,主要限于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其他姓氏的权利,主要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时,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权利。当然,关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姓氏的选择,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可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8.第1026条是关于新闻报道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其中第4项是新闻报道的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行为人合理核实义务的高低与公序良俗呈负相关关系,即若信息内容与公序良俗密切相关,则核实义务就低一-些;若不相关或不甚相关,则核实义务就相对高一些。


9.第1043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内容,属倡导性规定。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该倡导性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性的体现,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家庭应当是最不希望等价交换、最充满人类亲情的地方,需要体现保障与福利属性,体现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取向。


10.第1251条是关于饲养动物行为规范的规定。宠物饲养行为愈发普遍,但饲养动物不单单是自己的事情,还会与他人、小区、环境等发生关系。为此,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目的即在于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社会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需注意,本条确立的义务,不仅对动物饲养人适用,对动物管理人也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上一篇:离婚起诉律师有必要请吗

下一篇: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婚后属共同财产吗?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