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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共同收入还有一些福利性收益一般都是通过共同分割来处理,还有生活中出现的 同居关系 ,也有 财产分割 问题,因为 同居 是 非法同居 的行为,所以不适用 婚姻法 。那么关于解除同居的财产分割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非法 同居财产分割 :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 夫妻共同财产 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 婚姻登记 ,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综上,关于非法同居法律关系处理应有别于婚姻法,但又不能脱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财产处理上笔者倾向于属于 共同财产 ,依法均分为宜。 三 、对于 同居财产 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双方可以在同居期间做个人财产约定。 2、对自己购买的物品留好相关的 证据 。 3、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最好双方有个相互的纪录。 4、在同居期间各自的父母朋友馈赠的物品最好让馈赠者写上“此物品专门赠给某某”的字样,并保存好。 解除同居的财产分割 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同居的财产分割,因为并不是婚姻关系,所以自然是不可以用婚姻 法规 定的内容来处理,应该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与财产规定的内容来处理,如果是分局之后的共同收入也是使用共同分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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