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实协议无效的原因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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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协议无效的情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签订“夫妻忠实协议”;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签订“夫妻忠实协议”为名,对配偶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十五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第九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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