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例如自动放弃财产、

风调雨顺

风调雨顺

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夫妻之间的保证书,内容大体为:一方出轨或者有暴力行为,另一方支付多少财产或离婚时净身出户。针对这样的协议,全国法院判决不统
一,但总体还是倾向于此种协议无效,但有些法院仍会将涉及财产额不是太大的认定为有效,法院审判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虽然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签订保证书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周杰

周杰

有些有,有些没有还是要看具体内容的,就算你说的放弃财产也不是当然的有效。

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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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益!

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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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效力!

雷克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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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沛妈

沛沛妈

婚姻生活中的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区别对待。如果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强迫的情况存在,就有法律效力; 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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