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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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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 离婚财产 仍然是平均分割,但是没有外遇的一方属于无过错方,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我们说的可以主张多分财产,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统一的标准,由法院自由裁量。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 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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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外遇离婚财产由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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