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妹
这两人已经有了夫妻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下就绑定了他们俩的利益关系,而孩子是双方共同努力下得到的,丈夫当然可以依靠法律来对自己维权。
盐正好
您好,您这个可以去法院起诉她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到医院流产,丈夫如何维权?
您好,您这个可以去法院起诉她
顺其自然赵红伟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该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坏脾气菇凉
这个国家还不支持维权,既然是夫妻,两个人就好好的谈谈,知道女方为什么流产,然后夫妻双方找个折中办法解决问题。人家不想给你生孩子,说明,第一可能认为条件不允许,第
二,没有安全敢,第
三,工作原因等等。
Yuan
这个丈夫维不了权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伤害。
无为.LYF
没有办法。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说这种事情该如何处理,这是个人的行为,没有办法维权。
花姐SaSa
妇女是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法律和政策制定时都会有所倾斜。但在有些事上,男人也会处于下风,如在生育方面,妇女具有绝对的权力。女同志说,我想生就生,不生就去流产,你们男人无权干涉。这句听起来不顺耳,等你查遍法典会发现,这句还真没错。于是乎,不愿俯首称臣的男人们泪流满面说:谁来替我们男人维权?
一、男人维权也艰难!
叶某男和朱某女系夫妻。 朱某未经叶某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某称,流产是因为与叶某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某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某诉请。法院审理后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故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二、此案引出的法律问题:
1、女方对生育问题是否有绝对的决定权?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男性是否有生育权?有,依赖女性来实现。
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来自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必须依赖配偶来实现,却又不能强制实现。试想,如果男方想要孩子而女方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是由男方来决定,就意味着丈夫对妻子身体和意志有强制的权力,是对女性身心的摧残,这也与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精神相违背。
3、让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行吗?难以实现。
如果让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出现纠纷时如何解决?申请法院判决,估计这边还没有开庭,那边孩子就来到人世间了。再说,法院调整的是民事纠纷,而不调整基于感情的家庭纠纷。所以,让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生育权的愿望也难以实行,只能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委屈男同志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好的办法,可以在评论区讨论。
4、男方非要实现生育权怎么办?离婚,再去结婚。
如果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而不可调和,男方非要生育怎么办?对不起,法律给你出不了主意,自己去离婚,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吧!记住,结婚前一定要把自己生育的想法告诉女方。
三、其它法律规定对男性的限制:
1、丈夫不得以妻子流产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流产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维权,去找丈母娘!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男同志要想在这方面维权,不能去找法院,是产品问题,需要找厂家、找丈母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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