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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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无效婚姻是指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在撤销之前这个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撤销之后这个婚姻就属于无效的婚姻。

两者的联系在于,只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之内撤销掉可撤销的婚姻,那可撤销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无效婚姻适用的情形是违反了《民法典》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实质上的规定,具体包括:第
一,形式上必须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
二,实质上,不能重婚,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男女双方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的适用情形则包括:第
一,被胁迫结婚的情形;第
二,隐瞒疾病的婚姻。


2、无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而可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则分为两个阶段,在未撤销之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撤销之后属于无效的婚姻,


3、可撤销的婚姻,没有过错的一方享有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的时间是一年,在一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婚姻就会成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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