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英
离婚案件中的附带条件约定,一般是不可以变更的,但是明显的不公平或受到胁迫而产生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定时限内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或调整。
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可以通过财产分割时的财产来抵顶,双方就此达成的协议对相对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约定,但不排除子女对抚养费的请求权。
在离婚案程序中,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或证据,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在离婚时的诺允成立则应当履行,如果过了一年了即使反悔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冯姐
你这个是离婚协议,不是赠与合同,所以不要按照赠与的撤销来分析。
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男方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
月下之约
从男方的真实意图来看,男方将自己房产的一半赠与自己的子女,应该理解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法定义务,男方必须履行。如果把房产看成对子女的赠与,那么男方仍然要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这对男方是不公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可以定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男方将房产的一半分给自己的子女,应该看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不能看成无偿赠与。另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即便男方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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