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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的 离婚 冷静期时间是30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 婚姻登记 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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