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语
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常情况下不可以提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征得军人同意。
对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请求,如果未经丈夫同意,会有如下限制:
1、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
2、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
(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
3、军嫂单方面提出了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即使成功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4、若想要成功被判决离婚,需要在审判时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来说除去军人犯有的三种重大过错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夫妻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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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
我国法律对于军人的婚姻规定了特别保护条款。也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外即使军嫂成功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作出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所谓“军方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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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但为了保卫国家,军人又常常付出巨大的个人牺牲,尤其是在婚姻与家庭等方面。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作出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所谓“军方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知,军嫂想要离婚,要么与军人一方协商一致,即军人一方同意离婚,要么有证据证明军人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的情形。否则,法院将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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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可以提出离婚的,但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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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宋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第
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第
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
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第
四,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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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常情况下不可以提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征得军人同意。一般来说,结婚是多数人的权利,而离婚也是多数人的自由,但为了让维护祖国安全与稳定的军人能有一个稳定的家,所以从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与了其特殊的法律保障,对军嫂提起离婚多有限制。因此,如果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请求是会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对军嫂单方面提出离婚的请求,如果未经丈夫同意,会有如下限制:
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才能提起诉讼离婚:
(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
(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
3、军嫂单方面提出了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即使成功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等。军嫂单方面提离婚也不是一定不能够离,可以与军人丈夫选择协议离婚,法律在该方面并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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