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古代婚姻制度,详细的,特别是清朝后期的变化,还有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

刘云峰

刘云峰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
(1)结婚年龄。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 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
(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 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 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 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 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 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 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 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 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 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 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 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 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 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 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 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 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 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 主义的进一步泛滥。 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 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 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 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
一。
(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 件 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 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 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 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 七
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 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 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 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 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
十。男方 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 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 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 具证明。 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律在 《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 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 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 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 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 画押。 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 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 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 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 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 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 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 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
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 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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