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
女方可及时介入,并拒绝追让合同的效力。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私自处分共有房产,构成无权处分,且该房产尚未办理登记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时女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及时介入,并拒绝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则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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