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霞
法律主观:
符合时间要求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 结婚登记 ,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 结婚 登记的,都不属于 事实婚姻 ,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 同居关系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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