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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功代理了一起 子女抚养费 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男女双方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2千元。没想到离婚后,男方仅支付了半年的抚养费便以自己工作变动,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对此,女方基于孩子的利益考虑拒绝了男方的要求,而男方则索性不再支付 子女抚养 费至今。为此,女方委托本 离婚律师 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支付拖欠的30个月抚养费共计6万元,并要求其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2千元。
开庭后,男方声称自己 离婚后 便失去了原来的工作,收入明显降低。故请求法院按照每月1千元的标准支付所欠30个月的抚养费。对此,本律师认为:男方虽然在离婚后曾经收入有所降低,但其降低抚养费的要求并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故其仍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3千元补交30个月的抚养费;至于未来的抚养费数额,由于男方目前收入早已恢复到离婚时的水平,所以男方降低抚养费数额的理由并不成立。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男方补交拖欠的6万元抚养费并继续按2千元支付日后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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