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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领证了但没有办婚礼是算结婚的,夫妻双方 领取结婚证 ,即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后,《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为重婚。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即是法律上的夫妻。即使没有感情,如果离婚,仍然涉及到财产分割和 孩子抚养权 等问题。
刘楚玉
领证算结婚。
办婚礼属于对于婚姻双方的祝福仪式,一种民俗民风并非从法律层面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只办理婚礼而未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仍然不视为夫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应当立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具体如下:
1、领证是在法律上变成了正式的夫妻,是国家和法律都认定的一个夫妻,同时在你的户口本上的信息也会随之而改变,某种意义上来说领证的意义是更为重大且正式的,所以说大多数新人都会选择,先进行领证,然后再举办自己的婚礼,在领证之后两个人就成为正式的夫妻了,婚礼只是为了和亲朋好友分享成为夫妻的这份喜悦;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梅茜
领结婚证代表着夫妻两个人确定了婚姻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举办婚礼代表着一种婚礼的仪式,即便两个人没有领结婚证,但举办了婚,而且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的婚姻也被称之为事实婚姻,虽然得不到婚姻法的保护,但是在法律上也是承认夫妻关系的。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领结婚证和举办婚礼都是要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修江游龙
法律分析:领结婚证代表着夫妻两个人确定了婚姻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举办婚礼代表着一种婚礼的仪式,即便两个人没有领结婚证,但举办了婚,而且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样的婚姻也被称之为事实婚姻,虽然得不到婚姻法的保护,但是在法律上也是承认夫妻关系的。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领结婚证和举办婚礼都是要进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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