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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规定,但要受到世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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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见死不救的,具有救助义务和能力的,可能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陷入危难时,另一方有义务对其进行救助,此救助义务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律义务。但是,夫妻之间见死不救,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由救助的可能和能力
夫妻一方面临生命威胁,另一方具有救助的可能和能力,不作为的应当涉嫌犯罪。另一方虽然负有救助义务,但是没有救助的能力,或者履行义务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法不强人所难”,其不作为时便不构成犯罪。
二、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
不作为犯罪要求与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即不作为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同于作为犯罪产生的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罪要求有特定结果发生,如果根本没有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也就没有法益受到侵害,没有必要评价不作为行为。
夫妻见死不救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必须有一方死或者严重残疾的结果发生。
参考案例:
【案例1】王春某杀妻案。 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居民王春某与妻子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妻子气愤中跳进了污水河寻短见。王春某见状也跳进河中劝说,妻子不从,王春某随即独自回到岸上扬长而去。随后,王春某先到亲戚家讲了妻子跳河的事,又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当公安民警和他的亲戚赶到污水河边时,时间已经过了近一个小时,妻子已经死亡。
2001年8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某与其妻是合法夫妻关系,负有特定义务,妻子在河中,被告人王春某明知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王春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宋福某杀妻案。某晚,被告人宋福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撕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某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福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福某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李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自缢。宋听到凳子倒地的声音,发现李自缢,便到一里外自己的父母家中叫人,当其父母家的人来到后,李已经身亡。
对于此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某负有救助其妻李某的特定义务,而放任李自缢身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判处被告人宋福某有期徒刑4年。宋福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无罪。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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