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所生子女男方抚养问题?

浮云

浮云

按照婚生子女那样,没区别,都有抚养义务.

深深深几许º

深深深几许º

随着社会的不断开放,社会生活规范更加宽松,人们已经很少再讨论要不要、赞不赞成或准不准许非婚同居了(法律上称为非法同居)。未婚同居已然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近日,记者从全国各地一些法院和相关机构了解到,非婚同居所涉及的生育、财产、债务等问题凸现,而大多法院又因无据可依,难以受理。专家建议,为非婚同居立法,以法治之。

一个年轻女子的悔与泪

经一位法官朋友的引荐,记者与一位正被非婚同居“后遗症”折磨着的女士春春(化名)“接上了头儿”,通了三次电话后,相约在东高地六营门肯德基餐厅见面。

27岁的春春,大专毕业,身材高挑,波浪式短发。当她朝记者走来时,记者感到一种难以抗拒的女性美扑面而来。然而,外表的美,无法掩盖她内心的茫然和痛苦。

4年前不顾父母的苦口婆心、百般阻挠,搬出家门和男友同居。年轻貌美的春春当时认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她自己的事,她有承担后果的能力。

“那时我和他住在租来的房子里,尽管房间空空的,但我的心里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浪漫和自由感受。同居之初,有的只是美妙的情感和性,我们尽情品尝着爱的甜蜜和温馨。”春春凝望着车水马龙的窗外,好大一会儿完全沉浸在美好的回忆之中。

“可现在面临的是严酷的现实。”一会儿,春春回过头来,双手托着双腮,目光紧盯桌面,表情沮丧地说。

春春和男友同居两年后有了一个孩子,而现在她的男友又移情别恋,与另外一个女人同居。为了孩子抚养的问题,以及试图挽回这份感情,春春奔波在法院与家之间。但是,鉴于他们非婚同居以及非婚生育的情况,法院表示除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外,无法对春春进行更多有效的庇护。

激情之后的严酷现实

如今,非婚同居似乎成了一种生活时尚,非婚同居者在婚姻边缘享受自由的快乐,而由未婚同居所产生的生育、财产、债务等社会问题则像洪水一样地涌来。近日,记者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非法同居生育、财产、债务纠纷直线上升。

去年6月,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件“父母同居六年余,孩子出生不久被父抛弃”的事情:同居6年多生下女儿,男方因女方生下的是女儿,对母女俩变得冷淡,最终分手。孩子的母亲以女儿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孩子的父亲一支性支付抚养费142800元。法院一审认为,女孩是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尽管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萧先生应当负担孩子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除了围绕子女抚养的纠纷之外,还有关于财产纠纷方面的问题。一名叫阿傅的女子在广州一间酒家打工,认识了到这里吃饭的亚培。亚培隐瞒自己的婚姻事实,向阿傅展开了热烈追求,不久阿傅生下儿子阿希,孩子出生证父亲一栏写着亚培的名字,如今已经7岁的阿希读小学一年级。去年3月1日,亚培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留下80万元巨额遗产。

阿傅以阿希代理人的名义,将亚培的法定继承人母亲、妻子及四名婚生子女告上法庭,称阿希有权继承遗产,要求被告返还给阿希10万元,还出示了写有亚培是阿希父亲的证明档案和阿傅与亚培的合影。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阿傅提供的全部是间接证据,原告要求继承遗产,必须证明他与死者间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由于亚培已经死亡,无法做亲子鉴定。阿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除此之外,随着非婚同居的日益增多,同居双方各种劳务、债务等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同居纠纷为何不断上演

同居纠纷此起彼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何以如此?

“非婚同居纠纷逐年增多的根本原因是非婚同居者数量的不断增多。”全国妇联妇女问题专家陈新欣在预测21世纪中国的婚姻家庭状况时指出。而同居纠纷不断上演的直接原因则是多方面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生理的原因。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男女双方都不愿生育,仍很难避免地涉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会出现非婚生子女问题,同时涉及到孩子的地位问题、抚养问题、认领问题、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母登记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上的身份问题等。即使没有生育问题,也还会发生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等。

移情别恋和性格的原因。既然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同居双方谁都可能会喜欢或爱上另外的人,而违背曾经的海誓山盟。

经济的原因。同居双方或一方经济拮据会引发同居纠纷。尤其是在有了小孩的同居“家庭”,发生经济纠纷的机率很大。

缺乏约束的原因。不管是移情别恋、经济拮据还是性格的原因,一旦同居生活遭遇困境,许多人会本能地选择逃避、一走了之。因为非婚同居是一种没有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力的松散型关系。同居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分手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而同居期间产生的诸如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怀孕流产,甚至非婚生子女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如虐待)等相关问题,一旦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均会产生相应的纠纷。

“准婚姻”渴望法律眷顾

今年3月10日,与女友刘燕同居而现在面对索赔的长沙市芙蓉区的欧明表示:“我俩同居本是周瑜打黄盖,两人自愿的,为什么分手时要给她赔偿?没结婚承担什么责任?”

谈到赔偿问题,欧明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些问题根本不存在。刘燕与欧明没有劳动关系,怎么会有劳务费;至于身体损害费,这位律师不屑一顾:“她两次都是药物流产,而医学上宣称药物流产均系无痛苦无副作用,怎么会对她造成人身损害呢?”况且,他们都是成年人,自愿同居即使对刘燕身体造成损害也不受法律保护。

而律师薛爱军则认为,刘燕和欧明这种非婚同居的行为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同居而引起的帮忙装修房子、流产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等,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应根据民法原理进行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非婚同居“准婚姻”法律的空白,使得同居纠纷无法可依。非婚同居正游离于“法门”边缘。

“同居的某一方随时有离开另一方的自由,也可以随时和其他人结婚,法律上不能判其重婚;同居双方感情破裂各奔东西时,他们的共同财产也无法按夫妻双方共享的方式进行分割,在法院里最多只能按一般的经济纠纷进行裁决;同居双方有一方因意外事故或因病死亡,另一方对其财产不享有继承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列举了“准婚姻”在现实中的种种困境与尴尬。

而一旦未婚同居结出了不该结出的“果实”,女方怀孕,或者生育子女,胎儿和婴儿和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一定期间的身心健康,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界定,为无情者逃避责任开了一扇方便之门。种种因为非法同居而造成的悲剧中,无辜婴儿和怀孕以及哺乳期的女方,往往是悲剧的主角。而且,由于“无法可依”,是非自然难断。

“应该在婚姻立法中规定非婚同居等‘准婚姻’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教授认为,既然现行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并未将“准婚姻”关系完全纳入禁止性的强制规范之列,而大量现实的相关矛盾又急需解决并且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立法规范“准婚姻者”在人身、财产、子女监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显得很重要。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

编辑同志:

我于1984年结婚,婚后三年没有生育,后经医院检查我丈夫没有生育能力。1988年丈夫和我商议做人工授精,开始我觉得不能接受别人的精子植入我体内,但禁不住丈夫再三劝说,于1989年2月和丈夫一起去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术。

1990年我生一男孩,当时丈夫特别高兴。后由于丈夫调往外地工作,所以孩子一直由我带。2000年2月丈夫调回原单位工作,我们一家三口终于团聚。但由于他们父子长时间没有在一起生活,关系很不融洽,丈夫就说孩子不好好学习,又经常和别人打架,根本不像他的孩子。

因为孩子的原因我和丈夫经常吵架。今年2月丈夫提出离婚,我看我们的确无法再共同生活,就同意协议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上我们发生了分歧,丈夫以他不是孩子的生身父亲,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以后的抚养费。

请问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是否相同?我丈夫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浙江 陈和敏

陈和敏读者:

按照传统的亲属法理论,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两种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因只和母一方有自然血亲,而提供精源者与母并无婚姻关系,故只在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非婚生母子女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推定男方为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你们夫妻在一致同意下使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你们双方都有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如果你们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应当支付适当的抚养费,你丈夫以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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