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新婚姻法解释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余书会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财产为例外。
谢永浩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리루이
如未明确表示,视为赠与双方的。
如已明确表示,则属于受赠方。
旧巷微风
婚后父母单独赠与自己子女的,视为个人财产。
赠与双方两个人的,视为共同财产。
赠与儿媳或者女婿的,新解释未规定,依据原婚姻法及民法原则,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离婚可以申请撤销或者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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