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七
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再写一份协议比较好,最好再找个第三方见证人或者公证哈。
我还是我
你这个问题我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第一次看见。首先,帮您纠正个问题,不是新婚姻法如何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该解释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
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
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
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
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
也就是说一方名义办理,之后共同偿还房贷,离婚时,可以判给一方,另一方得到补偿。至于您想要登记在两人名下,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存在共有关系。与其写上双方名义,不如另写一份协议,规定该房屋为两人共同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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