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有彩礼还用还回吗

比利时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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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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