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夜
第二次诉讼离婚状,和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一样。可以在事实与理由中,加上第一次诉讼离婚没判决离婚字样。并提交第一次诉讼离婚判决书。
西部人
您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离婚起诉状范本一份,以供参考,做适当修改就行。
原告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属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和首饰;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1万元,股金61000元(因股金无法取出,可折现为现金方式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共计71000元的一半(即35500元归原告)。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玩至凌晨,婚后因此事常常吵架,2010年3月底女方怀孕后,男方还是经常玩至深夜,女方因此事经常与男方争吵,于5月下旬女方流产,女方一再包容认为他会改,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男方竟然说如果女方再说,就把女方掐死,女方彻底死心。短短一年,因被告单位要入股,女方承担了家庭费用及吃住都由女方承担,男方理所当然。家务事也都是女方一人承担,男方没有一点责任感,让女方心理上和身体上受到伤害。经女方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双方因为矛盾激烈,于2010年11月分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11年2月21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通海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于2011年4月18日以(2011)通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11年2月21日提出离婚请求,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已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特依法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曦
法律主观: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3、婚生子女归__抚养,__(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年月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虽然贵院在__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致__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邬美清
法律主观:
原告:女,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被告:男,年 月 日 出生,族,住所地: 诉讼 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3、婚生子女归__ 抚养 ,__(另一方)每月支付 抚养费 ;
4、本案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年 月 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 离婚 ,贵院依法受理并 开庭审理 。 虽然贵院在__字第__号 民事判决书 中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 但半年多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并 分居 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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