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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离婚要怎么保护自己
女人离婚要怎么保护自己,离婚的时候大家心里面都是很难过的,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都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而女方在利益的争取中往往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而这种不利主要是指财产分割上的不利,女方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下面是女人离婚要怎么保护自己。
女人离婚要怎么保护自己1
一、离婚时女方权利如何保护
1、搜集夫妻共同财产凭证
保存家中存折卡号、工资卡号、股票、基金账号,将这些单据复印留底。对房产证、购车协议这种大额不动产,尽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复印件。
2、咨询律师
请一个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如实陈述家庭财产状况,采纳专业的指导意见。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和平地签一份协议书,分割一下共同财产,去婚姻登记机关办个简单的手续,省下一笔请律师的费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实上,很少有离婚能如此简单,仅财产分割的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
即使两人态度都很诚恳,也很难决定怎样才会对双方都公平。而律师则可以帮您们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举例说,如果你家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应该采取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房产,对这类大多数人模棱两可的问题,律师的咨询会非常有帮助。
3、防止对方隐匿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许多女性基于过去婚姻里对丈夫的信任,觉得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对此掉以轻心,在离婚中财产受到损失。因此,要非常谨慎小心观察,对方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常见情况有:
(1) 他在转移股权!丈夫是公司的股东,他正在把股权转让给其他的股东。在离婚诉讼中,要保护自己这部分共同财产,就要进行另一场诉讼——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
(2) 他在隐匿和转移财产!你们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账号,他开始暗暗地转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开始做投资,他有可能动用家里的共同存款。你有权力询问投资钱款的来源。如果他没有协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资,这就是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如果他承认在用共同财产投资,你将享有一半的投资权益。
4、委托调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诉讼,又担心对方进行财产转移,可以委托侦探事务所或者调查公司。目前,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和商务调查公司已经是国家工商机关批准、合法执业经营的机构,通过他们,可以调查有关的财产信息和线索。
5、冻结财产
你发现对方已经在开始转移财产,要采取主动,请你的律师在提起诉讼之前,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权,冻结房产、汽车、存款帐户、股票帐户。当所有财产冻结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这部分财产会依法分割。对于财产分割和后期的执行而言,这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二、起诉离婚对女方的保护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1、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3、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女人离婚要怎么保护自己2
一、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1、帮助妇女提高诉讼能力
一方面,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妇女,法院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法院要强化庭前和庭审中的指导,提高当事人的应诉能力。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院可以明确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
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纠正忽视调查取证的思想倾向,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其次,立法上应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仍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根据离婚案件中妇女对财产举证的难度大,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认定难的特点,以及妇女财产权在离婚时得不到较好保护的现状,建议将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讼时效延长为四年,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财产权。
3、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关于补偿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笔者认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拿出一部分财产给妇女,剩余财产再进行分割。
4、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不少国家的离婚救济措施采用离婚后扶养制度,即配偶一方在离婚后失去扶养的身份依托的前提下,仍需对有困难配偶一方承担扶养义务,将夫妻扶养义务加以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如德国民法典1569条规定:“如果婚姻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己负担其生活费。
则该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费请求权。”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及时确立离婚扶养制度。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内容可以设计为: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无论男女,均有权要求给予一定期间的扶养。
离婚后,一方因年老、病残、照顾子女等原因不能就业或不能充分就业,其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条件的另一方应当给付生活费;因离婚造成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方给予补偿。
5、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的局面,提出应对措施
首先,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要从宽把握。在女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
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如男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另外,因为该类案件中公开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一般都是偷拍、
偷录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证据法官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其次,应当适当扩大司法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
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男方应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第
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法官应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做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6、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妇女维权力度
应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对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伟大力量,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程度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
一,是社会性别平等的基本要求,对离婚女性来说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原因。
我国婚姻立法中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薄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给离婚妇女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本文对此问题给予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民法典》中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注离婚妇女权益,不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体现,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需要我们的不断努力,不断完善。
二、为什么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离婚妇女权益受侵犯的成因是什么
1、离婚案件中妇女认知能力较低
离婚案件中,妇女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诉讼能力较差,又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让法官主动调查取证,作出裁决。虽经人民法院风险告知“谁主张、谁举证”,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导致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又仅仅是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证据证明力不高,法官不予采信。法庭审判活动中,法庭辩论偏离了案件焦点纠缠于细枝末节,不能准确表达个人意见影响了个人权利的主张。
2、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离婚案件作为复合之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案件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权的保护财产分割中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财产分割的突出问题。
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农村普遍存在。为了男方外面的事业,女方放弃外出挣钱的机会,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孩子。而对男方收入及财产经营状况毫不知情。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只能就现有的房产、物质进行分割。
无法就婚后男方在外财产状况提出相关证据。即使女方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出具虚假的借条,由于女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致使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女方,财产越来越少,“共同债务”却是越来越多。
而且由于女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事实上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存在合法不合理现像
2、妇女财产补偿权利未予保护。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实际生活中,男人外出务工挣钱,女人在家照顾老人、孩子现象普遍存在。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即处于被动地位,基于此,在判决双方离婚时,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女方该补偿权予以充分考虑。
3、过错损害赔偿较难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就此,法律规定的较为具体,但在审判实践中就男方重婚、
婚外同居的事实如何认定,妇女举证有很大困难,认定重婚要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婚外同居行为被社会所唾弃,多数男方为顾及自身地位、荣誉异常隐蔽,现行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要求非常高,排除了未经当事人同意偷拍、
偷录的音像资料效力。而知情的证人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婚外同居事实,限于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妇女亦不能得到相应赔偿。其次,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
有的是“通奸”行为,有的属于“姘居”,有的虽未“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但与婚外异性经常保持不正当关系,沾污了婚姻的清洁性,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
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范围过窄,法官无法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妇女作为一方受害人,不能就此获得赔偿。
4、离婚后妇女居住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1)房屋其作为男方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依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此时妇女居住权如何处理?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威者房屋的所有权。”
就居住权,法律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规定处理生活困难方居住期限问题。有学者或司法实务者认为两年时间过于短暂应延长至五年、十年。笔者认为不宜如此。既然是以帮助的形式让与困难者居住权应以不妨碍房屋所有权人住宅权不受侵犯为原则。
时间过长不利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收益权益的充分行使。两年居住期限到期后,妇女仍居无定所,此时如何处理,能否考虑判决双方离婚前就女方居住权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司法解释应作出补充规定。
(2)房屋作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时,因人民法院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离婚进行房屋分割时,不应以购置房屋个人出资额多少为依据进行分割。
而应从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权时给予男方一定的住房补偿,男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给予女方相应的住房补偿,当然,该补偿数额以双方协商为准,协商不成以评估为原则,总之要求公平、公正。
5、离婚妇女权益受侵犯的成因
(1)历史原因
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到头来,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社会原因
受文化传媒的影响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家庭带来一定的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据最近一项调查,发生在外出务工或者经商人员家庭的约占80%。
(3)经济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于是一些人为此选择到外地打工或发展,从此开始了“孔雀东南飞”的生活,女的在家操持家务,照顾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挣钱。结果,个别人钱挣到了,心也被外边的花花世界给吸引去了,忘记了糟糠之妻。
(4)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我国法制建设正在迅猛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如果对家庭不尽义务,将如何用法律来制裁?如果作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有了婚外情,法律又如何制裁?以上情况主要通过道德来约束,然而,如果一个人视道德于不顾,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谁又来约束他呢?
女人离婚要怎么保护自己3
离婚中女性怎么保护自己应有的财产权益
1、搜集夫妻共同财产凭证
保存家中存折卡号、工资卡号、股票、基金账号对房产证、购车协议这种大额不动产,尽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复印件。
2、咨询律师
请一个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和平地签一份协议书,分割一下共同财产,去婚姻登记机关办个简单的手续,省下一笔请律师的费用,自然是最好的。仅财产分割的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
即使两人态度都很诚恳,举例说,如果你家的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应该采取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房产,对这类大多数人模棱两可的问题,律师的咨询会非常有帮助。
3、防止对方隐匿共同财产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觉得他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因此,要非常谨慎小心观察,对方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常见情况有:
(1)他在转移股权!丈夫是公司的股东,要保护自己这部分共同财产,就要进行另一场诉讼——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
(2)他在隐匿和转移财产!你们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账号,他有可能动用家里的共同存款。如果他没有协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资,这就是故意隐匿和转移财产。你将享有一半的投资权益。
4、委托调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诉讼,又担心对方进行财产转移,目前,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和商务调查公司已经是国家工商机关批准、合法执业经营的机构,通过他们,可以调查有关的财产信息和线索。
5、冻结财产
你发现对方已经在开始转移财产,要采取主动,申请财产保权,冻结房产、汽车、存款帐户、当所有财产冻结以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这部分财产会依法分割。对于财产分割和后期的执行而言,这都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签订协议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是必备要件。协议书一式3份,至少要明确以下3个内容:
1、双方是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财产约定
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债仅、债务,个人债权、债务,财产分割与履行,做出明确的约定。包括:写明财产具体分割方法、明确共同债权、债务及个人债权、债务以及财产分割以后怎么去履行等。
3、子女抚养问题
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子女归谁监护、抚养,抚养的费用包括哪些,如何支付,另外一方探视权的履行方法。
综合以上所述的种种问题,很多夫妻由于离婚协议书签得过于模糊,就离婚协议的履行,双方发生矛盾,各执一词,诉到人民法院重新裁判。如果协议写得不清楚,法院也很难支持你的权益。所以,如果共同财产相对比较多,一定找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离婚协议书,避免后期诉讼。
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你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非常简便,时间不超过半天,手续费用也很少。
婚后离财
离婚后,如果你发现了隐藏财产的线索,有权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提出重新分割财产。如果感觉到财产分割不公平,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人民法院也受理案件,但是,除非签订协议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否则是不受理的。
离婚后,在孩子的抚养费越来越高昂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上写的抚养费金额,如果对方不同意,你也有权直接诉到人民法院,来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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