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爱如初
未领结婚证,婚姻关系根本不成立,也就根本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女方正确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车理
没有领证时不能被法律保护的,他们不叫结婚,在法律上只是同居关系,身体,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肯定是存在,但是没有法律依据,赔偿希望渺茫,双方各自拿回自己的财产,也就这样了。很遗憾啊,为什么不领证?
蓝色妖姬
1、如果没有登记,就不用离婚,因为我国只承认登记后的婚姻,这只属于同居,如果没有孩子,又没有财产要分割的话。收拾东西走人就可以了。
2、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对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但如果因为双方同居期间花出,那么可以拒绝返还对方。
3、其他的财产,各自置办的东西如果还存在的话,各自带走就可以了。
4、这种情况下,女方想要求赔偿,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得不到支持。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剑气箫心
这被称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彩礼钱无索回的权利。至于你谈到的受到的伤害和身体及精神的赔偿没有。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话,我建议你起诉,通过法院解决。
Nick 印
同意“同学城”的观点
勿忘我
1、不存在站在女方立场上解答一说,只存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予以解答的情形。
2、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会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此种情形下,即便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证,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之后,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受理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予补办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当事人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手续的,其婚姻效力自符合婚姻法实质婚姻时开始计算。
4、当事人同居之前及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手续,解除同居关系时亦未补办结婚手续,且同居的时间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于义务关系。
5、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会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受理。
6、女方未与男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女方权益不受保障的重要原因。
关于彩礼,鉴于双方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即便同居,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彩礼应予以返还。
关于男方同居期间为改善女方生活给付的现金,应视为一种赠与,可不予以返还。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5条、6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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