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龙德轩
杨先生和女友王女士相爱多年,情比金坚。但杨先生一直有难言之隐就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虽然二人感情深厚但一直未能登记结婚,这也是杨先生的一个遗憾未能给王女士一个正式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为保障公民结婚自由和知情权,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从禁止结婚情形变为可撤销婚姻情形。对于一方在婚姻登记前已经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仍愿意与其登记结婚的,法律不禁止。
也就是说只要杨先生在婚前告知王女士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王女士知道并且不介意,二人就能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两人终于能有情人终成眷啦。
民法典的这一改变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也保障身患重大疾病人的结婚自由权,更体现了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案例二
2005年李女士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但未发病时,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2009年李女士获得硕士学位,2012年与陆先生登记结婚。
2015年李女士与人发生口角致精神病分裂症发作住院治疗。此时陆先生才知道李女士患有精神疾病,懊悔不已。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陆先生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与李女士的婚姻无效。但在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些隐蔽强,情况复杂,不易被界定,类似李女士这种隐藏近10年的情况, 婚姻无效很难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对于上述案例李女士对于自身患有严重精神病知情却没有告知,若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陆先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还可以就此请求损害赔偿。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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