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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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次婚姻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是什么? 《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 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隔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不因为离婚的次数而有所改变,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就 离婚财产 的分隔方法和方式进行沟通协调来解决争议,实在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利用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来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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