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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国人到国外登记结婚或者跨国婚姻也越来越普遍,离婚也就司空见惯了。那么,在国外登记结婚(包含了两个中国人到国外登记结婚的情形和中国人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情形),是否可以在国内办理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因此,在国外登记结婚(无论是),在国内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那么具体如何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具体起诉事宜分以下情况:
第
一,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但在国内定居生活的,则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
二,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其中一方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在国外居住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第
三,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起诉状、结婚登记证书、孩子出生证明(如有)、财产证明,如房产证等(如有)。以上资料如在国外形成的,则需证据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另,如当事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须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则委托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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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一方是中国人就可以。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然后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委托办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 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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