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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变通规定。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本变通规定适用于本县内各少数民族群众。汉族男女与各少数民族男女通婚,可以按照本变通规定执行。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职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四、本变通规定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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