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心
法律咨询
您好,我于2005年经人介绍和我的丈夫高某相识,2006年结婚, 2007年生下了我的女儿彤彤。由于女儿是早产儿,右小腿畸形,从小就不能像正常的孩子那样走路,几乎出行全部靠轮椅。为了照顾女儿,我辞职在家尽心尽力地照顾孩子和家庭。但在今年,高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我提出离婚。我明白他既然有此意,也无法强求,但我想知道,这么多年我为家庭和孩子付出了这么多,是否可以要求高某予以补偿?
律师答疑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见,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离婚时,一方对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的,才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果不存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则不存在补偿的问题。按照您所说的情形,您为了照顾残疾的女儿辞掉了自己的工作,为这个家庭尽了较多的义务,但您与您丈夫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您不能要求您丈夫给予补偿。二人离婚时,您丈夫工作挣的钱,为二人的共同财产。
半夢半醒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才能要求对方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只是尽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不能要求赔偿。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评论或私信戳我。
高丰
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为家庭多承担责任、多履行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全职太太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为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既有的几个答案为什么要发视频呢?谁有耐心看你的脸呢?经验证明,视频答案也多是啰里啰嗦答非所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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