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in
离婚协议签订房子不可售卖有法律效益。
法律效力当然有,不过只针对你们二人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请求赔偿。但不能撤销买卖合同,除非是恶意串通。
双方之间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协议的效力是没有问题的。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是否买卖由你们自己决定,但是对方如果对于房子有份额,想要拿钱还债的话,肯定是要主张房子分割的,那么只能卖掉将售房款分割。如果你们不愿意卖房子,可以买下对方的份额。
虽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它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即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所表示的并不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行为人内心中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意思 但是却故意制造某种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虚假现象。例如为逃避强制执行而假装把财产赠与相对人 事实上当事人并没有出赠和受赠的意思;
2、须有恶意通谋。即表意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不但表意人单方面了解自己的表示是虚伪的 而且相对人也了解这一情况。串通指他们之间有勾结 有意思联络。而恶意则指对于该串通是完全了解的 表意人自己了解其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 不一致是恶意造成的 而不是出于认识上的错误;
3、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 必须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目的。串通人之所以恶意串通 必然有其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幸运
法律效力当然有,不过只针对你们二人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请求赔偿。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并且离婚协议在民政局有备案,未经公证,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次 虽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 离婚协议中如果具有以下情形 就属于无效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因没有意思能力 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 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也不生效力。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来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则应属无效 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风调雨顺
法律效力当然有,不过只针对你们二人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请求赔偿。但不能撤销买卖合同,除非是恶意串通!
黄强
协议---即合同;离婚协议即离婚合同。
满足要约及承诺,即可订立合同。
你老公同意将房产归你名下,孩子跟你,死后房产归孩子,期间你不可变卖房产,签协议。
---就是提出要约。
你如果签合同,就是承诺要约。
----绝对有法律效力。
---房子拿到后,你没有自由处置权的。
---孩子可以归你,你老公需要一个合同来确定他的孩子的合法权益---没有错。
z
离婚协议签订房子不可售卖,这样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刘长萍
这个的话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Nick 印
这个肯定是有的,
water
协议约定房子不可收买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离婚时约定不动产不得出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但若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双方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购买并过户的,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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