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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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且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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