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
多适用于儿媳妇或女婿对老人扶养较多的情形。
世锦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杨弼麟
楼上说了案例,我来解释什么叫扶养较多吧:
比如张小明是张三的亲生儿子,张小明在25岁时先于张三去世,张小明的妻子李小红主动承担起扶养张三的义务,养老送终。
张三无配偶,除张小明外无其他子女及亲人,只有一个姐姐却对其生活等事宜不闻不问。
张三有住房一套,存款三万。
按继承法规定张三可以将这些遗产以立遗嘱的方式给予任何人或单位,如果未立遗嘱可根据第14条之规定履行,给对其扶养较多(即一直照顾其生活事宜、饮食起居、养其活命)的李小红来继承这份遗产。
A-莫茜
昨日 张先生向本报律师热线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从1993年起租住王仲(化名)的私房。王仲的哥哥王元同他居住在一个院子里。他们父母均已去世。王仲终身未婚,没有子女。1995年王仲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王元不管不问,居委会和群众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对他进行教育。王元当时就说:“我不想要他的房产,也不管他。”我看王仲可怜,就一直义务照顾他的日常生活。1996年1月,王仲病故,我为他办理了丧葬事宜。2002年王仲的房子拆迁,拆迁单位付给拆迁款42万元。
这时,王元跑来要求继承兄弟的遗产。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拆迁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26万元拆迁补偿款归我所有。可王元不服,说什么我和他弟弟一点关系都没有,凭啥继承房产?现在,王元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会不会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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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继承法专家孙若军认为,因为王仲没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均已过世,他的哥哥王元是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王元在王仲生前并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而张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王仲进行扶助、照顾,还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不会改判。
财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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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情
除了继承人以外,哪些人可以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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