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的第三者是否要坐牢?

雷克萨斯

雷克萨斯

你真奇怪!

如果你是军人,那人家不是军人的活该倒霉跟着你不幸福一辈子

不要忘了,人家也是有自由的!

切!军人有什么了不起!

看着母猪赛貂蝉!

报考面对面

报考面对面

哥们,你是不是有想法啊。还真牛。。。

以前好像听说过军婚受法律保护的

王永忠

王永忠

不用的.

七月

七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九星

徐九星

二 现行军婚保护制度解读

(一) 军婚的民事法律保护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判决离婚的实体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此基础上,《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附加了一个特别条件,即:须得军人同意。[5]

在《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这一条曾引起广泛争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就离不了,这对军人配偶一方不公平,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是一种“形式冲突”。首先,这一特别条款并不是对现役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权的限制,而是对其通过诉讼途径达到与军人离婚目的的限制。其次,这一特别条款不是绝对的,只具有相对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协调了这一规定与离婚自由原则之间的关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具体适用该条款作出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原《婚姻法》)的规定审理。[6]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这一司法解释既维护了对军婚特殊保护的法律原则,也为军人离婚个案中需要维护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问题提供了司法解决的依据,有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7],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8]。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但决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9]

在法律对军婚的保护采取的措施之中,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
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事实证明,大多数人也是赞同保护军婚的。任何事情都有两方面,军婚也是同样.在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的婚姻权利.我也认为多年来,我国基本上处于和平年代,如何保证军人拥有幸福的婚姻生活,似乎应该多多考虑限制离婚特别是刑罚之外的因素和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多方听取利害群体特别是军人及其配偶的意见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 关于军人配偶离婚权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对军婚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对配偶离婚权的规定。按照民法,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提出离婚的自由,如果双方合意,则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能否离婚就取决另一方的离婚请求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在战争条件下,基本上不存在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因而法律的重点就是规定军人配偶的离婚权。

共产党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以来,其基本原则是不支持离婚,如果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军人同意;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也可以不须军人同意就可以离婚。故本文称之为相对限制离婚主义。略述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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