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没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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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一次 起诉离婚 没判离?
1、不准予 离婚 的根本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原因。
2、起诉的理由不充分 起诉离婚一方仅仅在 起诉状 中简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 法院起诉离婚 ,却没有或无法提供确切的 证据 ,也没有说明 夫妻感情破裂 的原因及现在婚姻状况。
3、无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起诉时以及庭审中所作的工作都是完备的,但是没有法律规定离婚理由,也没有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法院推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许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方不同意 军婚有特殊规定,军人方不同意离婚时,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方有重大过错。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7、大多数初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过程中,原告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对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服,可以再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 诉讼 。 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一)《 婚姻法 》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2)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为感情不和原因 分居 满二年;
(5)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与修改后的婚姻法无冲突的部分仍然有效。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上 禁止结婚 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上缺陷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以治愈。
2. 结婚 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婚后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难以共同生活。
3.结婚前一方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仍然不能治好,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长久治疗不好。
4.欺骗对方,在 结婚登记 时弄虚作假,欺骗取得《 结婚证 》。
5.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但未共同生活,确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结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双方虽然共同生活许多年,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
7.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原因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
8.一方有与他人通奸、 非法同居 情形,经教育仍然没有悔改表现,没有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有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9.因为一方有重婚行为,对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确实难以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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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到夫妻间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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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因为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过公告查找确实无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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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过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不能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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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 综合上面所说的,起诉离婚最重要的就是找证据,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理会的,起诉离婚最主要的原则就是要夫妻的感情破裂,因此,第一次起诉 离婚证据 不充分是不会判离的,但是可以过了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一般法院就会判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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