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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婚姻。因此,男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父母可以为男方主张相应的权益。
而所谓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
一,时间方面:根据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1994年之后,法律就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因此,事实婚姻形成的时间应该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
二,事实婚姻应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
1、双方均为自愿,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包办或者强迫男女双方缔结婚姻。
2、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方已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已满二十周岁。
3、双方之间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
三,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长期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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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夫妻,女方无权享受男方的死亡赔偿。死者的父母是他的遗产及死亡赔偿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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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有子女,可以以子女监护人的名义争取部分款项;如果没有,同居关系是不产生继承人身份的。
柏菊
没有结婚证就没有合法的权利来维护,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来能支持你的情况,这个是属于同居,除非要有孩子的话,用孩子的名义来维护权利,还可以吧。也可以咨询律师帮助一下。
尘埃
女方问这个问题很愚蠢的,就跟同居四年不领结婚证一样,愚蠢南方意外死亡,跟你一点关系也没有赔偿金也是他的父母的。
刘长萍
这没有结婚证就很难的,没有结婚证就不受法律保护的啊,只有死者家属有权力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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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领证,就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法律不保护,当然不存在遗产继承等权利。
糖炒板栗
双方只是同居关系,那么关于男方的工亡赔偿等,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女方只要提供证据,双方在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是可以分得的。切记,只是共同财产,而不是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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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四年多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现在男方因工伤意外死亡,女方无权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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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很难维护合法权益,因为很难认定女方在男方死亡案件中有合法权益。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能因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取得法律上的权益。
高文明
男方遗产没有继承权,工亡补助金没有分配权。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男女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男方因工死亡,对男方的遗产,男方有遗嘱的,可按遗嘱继承;男方没有遗嘱的,没有法定继承权。男方因工死亡的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加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女方没有法定分配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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