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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离婚变得越来越容易时,人们对于婚姻的忠诚度也会随之降低,婚前没有耐心寻找适合自己的伴侣,婚后也不愿意花费足够的精力来维系彼此间的感情,从而增加了离婚的随意性。” 离婚程序的简单化,让很多冲动离婚的夫妻在发生争吵后快速办理离婚,导致当前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并且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加上独生子女们性格比较自我,缺乏忍让和宽容,成立家庭后生活的现实不如意与理想生活美好的落差,使得“闪婚”、“闪离”现象越加普遍,综合以上各种因素,本文认为我国也应当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减少冲动型离婚。
关键词 非理性 离婚 冷静期
作者简介:周姣,湘潭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
3.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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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关系表现出破裂时,行政部门强制介入使双方分开居住一段时间,由相关人员给予婚恋辅导,给夫妻双方充分考虑以作出二次决定的期间。为了抑制社会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减少冲动型离婚。
(二)在我国创设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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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了,那么离婚冷静期也开始了,如果不想冷静,就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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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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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号开始的离婚冷静期,到底该不该有?一个角度深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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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降低冲动离婚率。如果要离婚,必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满30天后再去办理离婚证,超过30天不去办理,将视为撤销离婚申请。离不成婚,必然降低了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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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存在的积极意义是想降低由于一时冲动造成的离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离婚率急速上升,结婚率却持续走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要求,在婚姻中体现出的就是一有不合适的地方就吵着要离婚,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说是降低离婚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既是冷静思考期,又是离婚准备期。当事人既要认真思考是否必须离婚,也要思考离婚后生活怎样安排、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另外,民政部门仅对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没有争议的婚姻关系予以处理,若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则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要求离婚一方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离婚冷静期并不影响离婚自由。
夫妻一方离婚态度坚决,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文是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但是,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就离婚协商一致,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被家暴者?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不容践踏的文明底线,冷静期绝对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伤害。另外,家暴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冷静期满后,双方原本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变更怎么办?
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只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适用登记离婚。如果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届满,一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产生其他意见和想法,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不再符合登记离婚的适用条件,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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