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二婚新政策

安静的等待

安静的等待


1.军婚民事特别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 1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做出了限制,离婚时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为祖国国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律以限制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来维护军婚的稳定,这对于军人配偶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对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作了“但书”的规定,既“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包含两层意思:
①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取得军人的同意;
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征求其同意。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律从立法的本意出发,对其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军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放开了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原婚姻法中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一种完善,它沟通了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如果是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军人配偶有权请求军人一方承担离婚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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