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祥
可以选择起诉离婚,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文
1、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反对离婚,坚持离婚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形,存在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的,反对离婚一方的反对此种情形下,是无济于事的。
如果坚持离婚一方仅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通过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综合判断后,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会在坚持离婚一方首次起诉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坚持离婚一方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半年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
2、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B、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C、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E、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