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信子
以下是卢女士与服刑犯丈夫柯先生离婚的案例分析,可供您参考下。
【案情简介】
卢女士欲与因犯贪污罪被判刑7年的丈夫柯先生离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且无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关于是否能与丈夫柯先生离婚及如何起诉柯先生离婚的问题,卢女士咨询了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胡珺律师。
【律师分析】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马成律师回复如下:
一、可以与罪犯离婚吗?
很多罪犯的配偶都存在这样的疑虑:与罪犯离婚,必定会影响罪犯的思想精神,不利于他的劳动改造,而且罪犯属于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法律应当不准许罪犯离婚才是。
事实上,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结婚;而对于夫妻离婚,法律设定的限制则更加少,双方能协商一致就能离婚;对于协商不一致的,只要一方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且法律并没有对与罪犯离婚做任何限制,如果仅因为对方是罪犯,就限制另一方与罪犯离婚,这将严重损害罪犯配偶的婚姻自由权。
纵观我国婚姻法,只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予以限制,即“保护军婚”制度;这是为了安抚军人情绪、稳定军心的一种政策考虑,是对军人的优待。如果说,对与罪犯离婚也予以限制,这岂不是对罪犯也给予优待了吗?这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因此
,卢女士可以与丈夫柯先生离婚。
二、怎么与罪犯离婚?与罪犯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与罪犯离婚时也涉及到离婚方式的选择,因为不同的离婚方式下与罪犯离婚的手续是不同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夫妻双方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进行判决。
由于罪犯被限制人身自由,导致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无法办理协议离婚,故罪犯配偶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基于被告作为罪犯的特殊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卢女士欲与柯先生离婚,应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自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罪犯被限制人身自由,很难到庭应诉,故一般情况下,受理案件的法院会安排到监狱所在地开庭。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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