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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抚养费标准 一般是多少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以下情况要给 子女抚养费 :
1、 离婚 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一方。
2、虽未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已 分居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未 结婚 ,有 非婚生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其他情况。如成年但仍在上高中的子女的父母,应给子女抚养费。 对于离婚要给子女多少 抚养费 的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十。”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张先生,已与太太离婚,有一女由太太抚养,他是公司职员,每月 工资 为2000元,在子女抚养费 诉讼 中可以判决由他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 另一种情况,“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按这个规定,如果有一个王小姐,她是娱乐业从业人员,收入不固定,已与先生离婚,有一女由先生抚养,在子女抚养费诉讼中可以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如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公布“05年度文化体育娱乐行业年收入”为24000元,那么平均她月收入可定为2000元,可以判决由她支付的抚养费可以在每月400-600元间。 按有关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就是说可以按月或按年给,当然要是手中掌握大量的财产的情况下,按标准一次性给齐,也是可以的。 《 民法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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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 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抚养费支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 子女抚养 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 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 判决书 中。这样就为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在计算孩子抚养费金额的时候,如果此时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是有固定收入的,那么针对一个孩子,实际每个月就需要用总收入的20%-30%作为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但要是需要抚养的孩子较多,则也是可以适当的增加抚养费数额。另外,就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来看,实际还是由离婚夫妻协商之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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