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到现在都四十多天了,过几天就要出远门了,叫他安排时间来办离婚手续,消息都不回我该怎么办

Peter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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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今年新出台的《民法典》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个新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双方协议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是30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中有两个30日,第一个30日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30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真正的离婚冷静期。而第二个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您的配偶拒绝配合您办理离婚手续,您可以选择去对方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要求,而且一旦调解离婚送达双方调解书,一方想反悔也于事无补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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